导言:为了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于2012年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为便于有关方面更好地了解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与意义、改革试点部署、主要政策内容与工作要求,特推出本期政策问答。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产生与社会分工深化发展密切相关。社会分工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增加国民财富的主要途径。传统的产品税、商品税对流转全额征收,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程度越严重。由于传统税制政策鼓励“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抑制企业的重组和专业化发展,增值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增值税最初在法国产生。1954年,法国对其生产税进行改革,通过引入扣除机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改革以后称其为增值税,并取得了成功。因增值税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迅速推广。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以外,其余29个成员国都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接近1/5。OECD成员国,尤其是欧盟国家增值税扩大至服务业的过程主要受到1977年颁布的欧共体《增值税第 6号指令》的影响,欧共体的这一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对所有非金融服务业实行增值税。受发达国家的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征增值税时就将服务业纳入了征税范围。
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制度,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截止到2012年底,试点地区范围已分批扩大到北京等9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是否允许扣除,政策不一,在处理上不尽相同,由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其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收入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以及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
消费型增值税:除了可以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扣除外,还可以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当期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
2008年12月31日前,我国主要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
增值税仅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新增价值额征收税款,它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在本环节征收税款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增值税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个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概括起来增值税具有以下几大制度优势:
1.实行税款抵扣制度,避免重复征税。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经营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各国普遍实行凭购货抵扣制度。
2.保持税收中性,有利于平衡税负。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已经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于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同,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从制度上解决了同一种货物由全能厂生产和由非全能厂生产所产生的税负不平衡问题,为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实行价外税制度,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增值税为价外税,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虽然是向纳税人征收,但是纳税人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会通过价格杠杆将税收负担转嫁其他人,只要商品实现销售,税收负担最后会由最终消费者负担,纳税企业只是代收代付性质,增值税不应该构成其税收负担,只是影响其现金流和发生遵从成本。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四、“营改增”试点范围有哪些?改革进程与部署是什么?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9月开始,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包括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及宁波、厦门、深圳。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力争2013年下半年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五、为什么选择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关键点”,既是重大的改革举措,也是有效的发展措施。“营改增”体现了简化和规范税制的要求,基本消除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税,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营改增”不仅是完善税制的重要措施,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营改增”有利于打通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工业领域主辅分离、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此外,“营改增”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从企业层面看,“营改增”强调和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从而可以更好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这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一般纳税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交通运输各子行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化情况如下:
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的原则,现行“营改增”相关政策明确了部分涉及试点地区和试点应税服务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办法。一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对于注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